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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办法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低头花已谢    时间: 2017-4-14 10:23
标题: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工作,严肃考试纪律,加强考风学风建设,根据《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  课程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,考试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,检验教学效果,提高教学质量。第三条  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指定座位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。第四条  在考试中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构成违反考场纪律:  (一)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、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;  (二)考试中交头接耳、打手势暗号,但没有证据充分证明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;  (三)考试开始后,在考场内高声喧哗、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;  (四)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,情节严重;  (五)拒不执行《考场须知》或考场指令;  (六)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。第五条  在考试中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构成作弊:   (一)组织作弊;   (二)窃取试题;   (三)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;   (四)使用通讯设备或智能穿戴设备;   (五)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(不论是否翻阅、偷看、偷听);   (六)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,或窥视他人试卷、草稿纸,或为他人提供窥视条件;   (七)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受到2次口头警告;   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。第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,学院和学校根据情节轻重,即时作出处理:(一)凡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的,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应当重修或重选;(二)违反考场纪律的,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其转专业、公派留学、保送研究生、评优和入党的资格,同时,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在考试、考查中作弊的,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其转专业、公派留学、保送研究生、评优和入党的资格,学校给予记过处分;委托他人代考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第七条 本办法由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负责解释,由院长批准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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