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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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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28 16:54:1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◆ ◆ ◆ ◆
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
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办法
◆ ◆ ◆ ◆
第一条   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考试考场管理工作,严肃考试纪律,加强考风学风建设,根据《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  课程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,考试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,检验教学效果,提高教学质量。




第三条    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指定座位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。
第四条    在考试中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构成违反考场纪律:
(一)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、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;
(二)考试中交头接耳、打手势暗号,但没有证据充分证明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;
  (三)考试开始后,在考场内高声喧哗、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;
  (四)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,情节严重;
  (五)拒不执行《考场须知》或考场指令;
  (六)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。



第五条   在考试中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构成作弊:
   (一)组织作弊;
   (二)窃取试题;
   (三)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;
   (四)使用通讯设备或智能穿戴设备;
   (五)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(不论是否翻阅、偷看、偷听);
   (六)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,或窥视他人试卷、草稿纸,或为他人提供窥视条件;
   (七)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受到2次口头警告;
   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。

第六条 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,学院和学校根据情节轻重,即时作出处理:
(一)凡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的,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应当重修或重选;
(二)违反考场纪律的,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其转专业、公派留学、保送研究生、评优和入党的资格,同时,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在考试、考查中作弊的,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其转专业、公派留学、保送研究生、评优和入党的资格,学校给予记过处分;委托他人代考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  本办法由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负责解释,由院长批准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2016年6月


负责编辑:钱程圆
本文为华政外院原创,转载请注明出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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